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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導未登記工廠辦理改善計畫簡介

     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8條規定,通過納管之未登記工廠最遲應於112年3月19日前,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改善計畫,改善計畫內容包含消防、環保、水保及廢(污)水處理及排放等改善措施。桃園市未登記工廠計2,553家,須於修法施行日後3年內提出改善計畫,預計至110年可核准近1,000家特定工廠納管申請案,為加速工廠改善計畫審查時效與協助業者工廠改善計畫擬定,委託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成立專家輔導團,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輔導、初審與現勘業者提送之工廠改善計畫,並提具改善建議,協助業者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改善計畫核備。

 

委辦單位:桃園市政府經發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