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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部修正「溫室氣體查驗指引」並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

一、溫室氣體查驗指引於99年12月訂定,作為查驗機構執行溫室氣體查驗作業之依循。為配合氣候變 遷因應法業於 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,環境部已陸續完成盤查及查驗相關子法之修正及發布,爰 修訂旨揭指引。

 

二、本指引適用自114年1月1日起執行之查驗案件,另針對新增規範涉及環境部許可查驗機構內部程序 文件或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所訂變更事項,請於6個月內依規定向環境部委託財 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提出申請,並向環境部辦理變更。